12月22日,商务部发布了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反补贴调查初裁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反补贴条例》)的规定,2024年8月21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4年第3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被调查产品为相关乳制品,具体包括鲜乳酪(包括乳清乳酪)及凝乳,经加工的乳酪(无论是否磨碎或粉化),蓝纹乳酪和娄地青霉生产的带纹理的其他乳酪,其他未列名的乳酪,未浓缩及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乳及稀奶油(按重量计脂肪含量超过10%)。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负责人12月22日在答记者问中介绍说,经过一年多审慎调查,初步证据显示,欧盟通过共同农业政策等补贴计划向乳及乳制品产业等涉农领域提供了大量补贴。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受进口欧盟补贴产品影响,库存不断增加,利润由盈利转为亏损,生产经营出现困难。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存在补贴,中国国内相关乳制品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商务部决定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
根据初裁决定,自2025年12月2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相关乳制品时,应依据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从价补贴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欧盟公司的从价补贴率为21.9%—42.7%。
下一步,商务部将继续严格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规则开展后续调查,本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作出最终裁定,充分保障各利害关系方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