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及《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以下简称两个《清单》),提出对12种首次违法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其中,“首违不罚”清单包含8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轻微免罚”清单包含4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
“首违不罚”清单和“轻微免罚”清单均包含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违法行为,但“首违不罚”应同时具备初次违法、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的免罚条件;“轻微免罚”应同时具备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的免罚条件。
“首违不罚”清单中涉及特殊食品的内容
“轻微免罚”清单中涉及特殊食品的内容
值得一提的是,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以及为其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适用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五)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提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为确保两个《清单》依法有序实施,市场监管总局明确要求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严格规范执法程序、科学设定处罚清单,特别是对当事人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明确了“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督促引导积极整改、依法退赔消费者损失和履行召回义务”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