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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代工新规问答发布!重申婴配粉禁止代工,保健食品委托门槛提高
行业编辑:林夕
2026年07月01日 15:34来源于:中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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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问答,对即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的《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食品代工新规问答发布!重申婴配粉禁止代工,保健食品委托门槛提高
图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作为食品行业委托生产领域首部系统性监管文件,其中针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母婴营养健康领域的规定,引发行业关注。

《办法》明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食品的生产、加工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01

重申婴配粉禁止代工

在实施问答中,市场监管总局明确: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婴幼儿配方液态乳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等方式生产。这延续了自配方注册制实施以来的一贯要求。具体来说,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不得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为其生产婴配粉;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通过合同或约定,委托婴配粉生产企业代工生产。

这一禁令采取“双向限制”:既禁止品牌方委托生产,也禁止工厂接受委托。在婴配粉领域,不拥有自有工厂或无法通过自有工厂完成全部生产工序的品牌,无法获得市场准入资格。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实施问答特别明确了禁令覆盖范围包括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婴幼儿配方液态乳两大品类。近年来,婴幼儿配方液态乳作为新兴品类在市场上快速发展,这一明确表态意味着液态奶与粉状婴配粉适用同等的监管标准,代工模式同样被严格禁止,为婴幼儿配方液态乳市场的规范发展划定了清晰底线。

02

保健食品委托生产门槛提升

与婴配粉的禁令不同,保健食品允许委托生产,但《办法》对委托双方提出了更高要求。

保健食品的委托方应当是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持有人,受托方应当能够完成委托生产品种的全部生产过程。值得注意的是,备案保健食品不得进行委托生产,但保健食品的原注册人可以对转备案保健食品进行委托生产。

《办法》明确,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持有人作为委托方时,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这意味着,手握注册证的品牌方不能仅作为“商标持有者”或“销售渠道商”存在,而必须具备完整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具体来说,委托方需要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受托方资质查验制度、生产行为监督管理制度、委托生产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制度、抽样检验制度等至少9项制度;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这些人员必须具备监督受托方生产的专业能力,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对受托方实施有效监督,可以采取派驻人员、聘用第三方机构驻厂、巡查等形式进行全过程监督。

这一系列要求实质上是将委托方从“甩手掌柜”转变为“全程监督者”,大幅提高了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的准入门槛和运营成本。

03

特医食品严格按注册配方生产

对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办法》同样提出严格要求。

根据相关规定,申请特医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提交相关注册文件,生产许可证副本应载明产品的注册号。特医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企业申请获批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不得随意变更。

同时明确禁止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对于涉及婴幼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企业来说,委托生产需严格遵守注册配方和工艺要求。

04

标签标识需明示委托关系

《办法》对委托生产食品的标签标识提出明确规定。

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标识应当在紧邻位置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在名称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等字样。特别强调,不得用“监制、推广、经销”等代替“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等字样。

这一规定将使消费者能够更清晰地识别产品的委托生产关系,也要求企业在标签设计和印制环节提前做好准备。

对于在《办法》施行前已经生产的食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但12月1日之后生产的产品,必须严格按照新规要求执行。

距离12月1日正式实施还有不到半年时间,相关企业应尽快对照《办法》要求进行自查,合理排产,提前筹备相关生产资料、变更产品标签,确保在新规实施后能够合规经营。

中童观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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