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共154条,比原来增加50条,对原有许多条文进行了实质性修改。以下总结了直接影响销售进口奶粉企业的条款:
1、 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负产品安全主体责任。
新增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2、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食品可追溯义务。
新食安法新增第四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其中要求生产经营者要保证食品可追溯,但没有强制追溯的手段。也就是说进口奶粉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其追溯的手段国家并不具体规定。
3、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对其培训和考核,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抽查考核。
第四十四条第三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进口奶粉经营企业应当重视对自身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并接受食药局的考核。
4、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
新增第四十四条 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5、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新增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6、食品批发业务企业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新增第五十三条第四款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之前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